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树)决字[2025]第043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库宗*******,现住愉景新城小区4栋*******。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与前妻一家就小女儿探视存在冲突,2025年7月23日10时许,周xx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驾车至樟树乡桃李xx小区接家人回老家,见前岳父盛xx坐在一电梯公司门口,遂停车从后备箱内拿出一长约一米的铁质镰刀,持刀背对盛xx左腰背以及小腿部位打砸,被在场人员制止,周xx与盛xx一方对峙争吵后收回镰刀驾车离开现场,后经派出所联系后主动到案。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