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桃)决字[2025]第072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桃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张X(另案处理)主动联系违法行为人许X,两人商议共同出资1500元购买冰毒,当天下午违法行为人许X乘车到汨罗市归义镇西湖首府10栋31楼3102张X家中,许X和张X通过将毒品放在锡纸上用打火机加热,利用矿泉水瓶和吸管组成的吸毒工具进行吸食。6月25日下午,胡XX到张X家中后,发现许X、张X二人在吸食毒品,也加入其中,吸食毒品。对胡XX的毛发提取并进行毒品检测司法鉴定,冰毒(甲基苯丙胺)类呈阳性。胡XX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胡XX、许X的陈述与申辩;2.毛发毒品检测司法鉴定;3.微信账单;4.户籍资料;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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