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粗)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粗石*******,现住湖南省江永县粗石*******。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张**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京东账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650011896951)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害人张XX于2025年7月21日通过其银行卡转账到张**的京东账号内47200元,该笔资金为张XX被诈骗金,张**将京东账号进账的47200元全部提现到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后,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张**银行卡共进账47200元,出账472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2、被害人的陈述;3、京东账号账单;4、银行卡交易明细;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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