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禁)决字[2025]第196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1,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6月下旬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刘鹏XX(身份不详,在逃)在益阳市赫山区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2025年7月20日违法行为人刘XX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康悦故事足道轻奢SPA会馆四楼V03房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刘XX毛发检测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毛发检测报告;前科材料;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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