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坪)决字[2025]第061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宁家坪*******,现住湖南省攸县宁家坪*******。
  现查明: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邓x荣在自己家中从事 “地下六合彩”收码单一事,邓x荣与江x国(已做行政处罚)两人事先商量好,江x国帮助邓x荣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邓x荣将收取码单金额的5%、8%作为提成返利给江x国。 邓x荣通过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接收江x国接收来的“码单”(地下六合彩),将接收到的码单以自己做庄的方式来进行牟利,邓x荣平均每天从江定国处收取码单2000余元,总共收取码单7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