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葛)决字[2025]第1912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现住浏阳市葛家镇葛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9时许,邹xx在前往其女朋友熊x家中后,看见熊x的前男友周xx正躺在熊x家客厅沙发上休息,于是邹xx便心生怨恨,随即跑到厕所将正在化妆的熊x打了一耳光,后又跑到厨房拿起菜刀,辱骂周xx并用菜刀背将周xx左肩砍伤。
以上事实有1、邹xx的陈述与申辩;2、周xx、熊x的证言;3、周xx、熊x受伤照片;4、到案经过;5、辨认笔录;6、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邹**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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