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6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金洲*******,现住长沙市岳麓区白箬*******。
  现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违法行为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湘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XX市XXXX地段被XX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张某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8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其带至湖南航天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于XXXX年XX月XX日对张某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后经交警部门查实,驾驶人张某曾于XXXX年XX月X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于XXXX年XX月XX日接受行政处罚。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血检报告、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