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超)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云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20时24分许,阮×驾驶车牌号为:湘FC××3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中雅医院路段时,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阮×涉嫌饮酒驾车,于是2025年07月23日20时34分对阮×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8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阮×于2017年04月07日被临湘市交警大队白云中队查获并处罚,2024年05月21日被临湘市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3、违法事实图片;4、首次饮酒和二次饮酒驾车记录查询信息;5、当事人的驾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阮*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