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不决字[2025]第0069号
违法行为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黄塘乡石牛*******,现住:邵阳县黄塘乡石牛*******。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下午18时许,夏××通过滴滴打车回家,到邵阳县××镇炸药仓库附近后要求滴滴司机丁××再将其送至前面二三十米的家中楼下,司机丁××不同意,夏××不肯下车。之后丁××在夏××没下车的情况下直接开车去接下一位乘客并将车开至塘渡口镇大木山,在此期间夏××要求丁××送其回家并用手背多次拍打丁××手臂。
以上事实有夏**陈述与辩解、丁**询问笔录、视频监控、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夏星星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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