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清)不决字[2025]第0078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0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街道**路旁他人菜地盗窃1个冬瓜、4条丝瓜、4个梨瓜。随后违法行为人王**在家中把盗窃来的冬瓜、丝瓜、梨瓜食用完毕,被盗物品价值约为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谅解书、对案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水平主动投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盗窃蔬菜的违法行为,主动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