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8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现住资兴市东江街道仁*******。
  现查明:2023年7月12日至20日间,嫌疑人黄**四次盗窃资兴市东江街道XX运动中心至鲤鱼江XX对面路段观光灯具电缆,从中非法获利1080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监控截图,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因嫌疑人黄**涉嫌盗窃已执行刑拘三十七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