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武公(安)不决字[2025]第0039号

  违法行为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法相*******。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段继文来唐*家(位于武冈市法相岩街道办事处洞庭村5组40号)玩,段继文坐在堂屋的椅子上玩手机,唐*不欢迎段继文来他家里,想要教训一下他,便从家里拿了一把西瓜刀将段继文的头部左后方砍伤。2025年5月5日,因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民警将其送至武冈市现代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事后民警告知段继文有权利申请对其伤势进行伤情鉴定,段继文表示不愿意做伤情鉴定,只需要唐*父母负责其治疗费用。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病历资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勇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唐红顺严加看管和治疗。。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