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桃)决字[2025]第0728号
被处罚人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桃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张×(另案处理)主动联系违法行为人许×,两人商议共同出资1500元购买冰毒,当天下午违法行为人许×乘车到汨罗市××镇××首府10栋31楼31××张×家中,许×和张×通过将毒品放在锡纸上用打火机加热,利用矿泉水瓶和吸管组成的吸毒工具进行吸食。6月25日下午,胡××到张×家中后,发现许×、张×二人在吸食毒品,也加入其中,吸食毒品。2025年6月30日下午,张×再次联系违法行为人许×,商议购买毒品并进行吸食,许×到张×家中,利用之前的吸毒工具进行吸食毒品。对许×的毛发提取并进行毒品检测司法鉴定,冰毒(甲基苯丙胺)类呈阳性。许×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许X、胡XX的陈述与申辩;2.毛发毒品检测司法鉴定;3.微信账单;4.户籍资料;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2024年05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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