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913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现查明:2019年07月29日,孙XX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2025年05月16日13时许,孙XX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湘AXXXXXX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永安镇XXX线与XXX村村道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孙XX的陈述与申辩;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5、孙X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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