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岩)决字[2025]第0580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岩汪*******,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岩汪*******。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违法人员谢**独自一人驾驶车牌号为湘JUC677雷克萨斯凌志小车窜至汉寿县XX镇XX村树林内向杰、朱云喜(已行政拘留)开设的流动赌场内,采用以两枚5分硬币作为赌博工具,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下注最低为100元,谢**赢了300元钱,后经公安机关传唤,2025年7月23日谢**到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同案人供述、现场照片、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