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凯)不决字[2025]第0084号
违法行为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现查明刘焕煊与张敏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2月二人因债务、情感问题发生争吵,二人通过微信、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工具发布侮辱、诽谤对方的言语。张敏指证刘焕煊的现女友谭**也对其进行了诽谤,但现无客观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谭**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小红书、抖音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对谭诗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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