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维)决字[2025]第0610号

  被处罚人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甘溪滩*******,现住澧县甘溪滩镇遇市*******。
  现查明:2024年8月左右,违法行为人皮×明从抖音平台上接触老虎机,自此,皮×明在石门、临澧、新安等各地投放老虎机,并在金豆芽小程序上查看盈利情况。2025年3月,皮×明前往维新镇××酒楼,同××酒楼老板覃×英商量:在酒楼投放一台老虎机,皮×明每月向覃×英支付租金300元,覃×英在顾客玩完后和皮×明打视频帮其下分,皮×明便将分值转换成人民币转给覃×英。经查明:2025年3月-2025年7月,皮×明共向覃×英支付下分的钱5771元,通过调取金豆芽平台6月22日-7月22日的流水,平台共向皮×明转账2950元,扣除六月份租金300元,扣除帮顾客下分的1128元,皮×明仅六月在××酒楼共获利152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微信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皮**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