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1963号
被处罚人苏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苏××球(自报名),20××年3月10日出生。于2024年3月份从云南瑞丽口岸走小路偷渡进入到中国境内,随后前往云南昆明打工,期间认识了中国公民周×(430121198901××××××),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24年8月份与周×回到湖南省长沙市跳马镇,住在中国居民周×家中,并育有一子。该人随身并无携带任何有效国际通行证件,且未从正规口岸通过正常途径入境中国,涉嫌非法入境,于2025年7月17日被我所查获。
以上事实有苏××球的笔录、自述表及周×的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苏亚***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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