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96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曹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8月7日20时30分,曹XX再次饮酒后驾驶车架号为01257两轮摩托车,行驶至G234湖南省华容县操军镇飞机闸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曹*进行呼气检测,其结果为38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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