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730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共华镇阜安*******,现住沅江市共华镇阜安*******。
现查明:2015年10月15日10时,违法行为人孙×喜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6月24日20时许,孙×喜又饮酒驾驶车牌号为湘HTY191的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共华镇八形汊村路段附近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7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相片、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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