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横)决字[2025]第141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罗×持续多次在隆回县内向刘××手中购买澳门地下六合彩35000元,每次购买金额在10元至300元之间,期间中奖得澳门地下六合彩资金30000元,总数输了5000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罗*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罗*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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