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云)决字[2025]第0155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柏加*******,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柏加*******。
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上午九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伙同江XX驾驶车辆到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绿地二十一城芒果别墅音乐餐吧盗窃桁架,李X负责将桁架搬上车,江XX负责驾驶车辆和拆架子,盗窃一个6米(长)X1.5米(宽)X3米(高)的铁皮架子,两个3.5米 (长) X1.5米 (宽)X2米(高)的铁皮架子,随后将架子藏匿在江XX家中,共盗窃三个桁架,6成新,总价值13080元。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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