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白)决字[2025]第079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白石渡镇星兴街,现住白石渡镇星兴街
  现查明:2023年3月5日,王××将本地办理银行卡及自己身份证借给朋友“王××”,造成受害人张××被骗资金10000元进入到王××的中国银行卡,后“王××”用王××的中国银行卡将诈骗资金取走。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报案笔录;3、调取的电子数据;4、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