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治)决字[2025]第0691号
被处罚单位:武冈市****,地址:,法定代表人:肖***
现查明:2024年9月30日,武冈市****未经许可,在新新高速武冈双牌境内马形村附近项目工地实施爆破作业,通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非法所得1400元钱。
以上事实有通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陈述、证人证言、爆破作业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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