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401号

  被处罚人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北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北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下午,在长沙市××区×××街道一民房,违法人员常×其在该赌博场所内采用玩“三公”押注,以最小下注100元,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常**输5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常×其的陈述;2、到案经过;3、辨认笔录;4、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常**六个月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常**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