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治)决字[2025]第0255号

  被处罚单位:嘉禾县****,地址:,法定代表人:欧***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凌晨,未成年人女子何某婷(女,12岁)在他人陪同下,通过大门进入凯美德酒店李嘉入住的408房间,该店前台服务员、保安人员未履行询问和报告义务,也未对入住408房间的人员进行巡查、登记、上传、报备,致使进入408房间的未成年人何某婷在房内被性侵,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凯美德酒店经营者欧**陈述和辩解,李嘉的供述、何某婷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截图、何某婷被强奸案的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第122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