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徐)决字[2025]第0340号

  被处罚单位:零陵区****,地址:,法定代表人:蒋***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蒋x带朋友邓xx到xx区xx街xx酒店开房,到酒店门口后,蒋x一人到xx酒店前台开房间,邓xx在外面马路边等候,蒋x开房期间,xx酒店工作人员未严格遵循“五必须”要求,未询问、核查清楚是否还有其他人一同入住,便给蒋x开了一间单间。开好房间后,蒋x便带邓xx上楼进入房间,邓xx系未成年人,期间没有任何酒店工作人员对邓xx进行未成年人入住登记或访客登记。
  以上事实有1、xx酒店法人代表、工作人员的供述;2、证人证言;3、未成年人入住登记表、旅客入住登记表、访客登记表;4、酒店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