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69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违法人李xx、黄xx(未到案)在明知朋友“四毛”(未到案)要与人打架的情况下,受“四毛”所托,将一把刀具、一把铁剑送至郴州市北湖区xx小区内,李xx、黄xx手持刀剑在小区内一幼儿园附近路段行走数百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视频监控资料、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