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南)决字[2025]第0365号
被处罚单位:城步南****,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长*******,法定代表人:戴***
现查明:2025年05月01日21时许,南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湖广大酒店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营业,且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登记,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酒店法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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