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昆)决字[2025]第1006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山枣*******,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在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贺XX经营的“XXX烤鸭”店门前,违法行为人段XX发现贺XX停放在其店门口的电动车车兜里的一部“OPPO”牌手机响铃,为非法占有此手机,于是乘旁边无人,便将这部手机盗走。段XX盗窃的手机价值1000元钱左右。段XX到案后,将手机退还受害人贺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段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段**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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