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金)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黄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黄泥*******。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我所在办理一起吸毒案时发现王x具有非法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嫌疑,随后我所办案民警在永兴县大桥路大成广场将王x抓获,王x到案后对自己在2025年6月份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查,2025年6月份,李xx向王x表示他有渠道可以购买一种毒品替代品,对方向其承诺该物质可以通过毒品检测,并向李xx邮寄了一瓶样品(烟油)。李xx通过使用尿检试纸对该样品进行检测之后发现依托咪酯呈阳性,于是就把剩下的依托咪酯(不到1毫升)交给了王x,随后王x无偿将剩下的依托咪酯烟油提供给了李xx(已另案处理)吸食。
  以上事实有1.王x询问笔录、辨认笔录;2.李xx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