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897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千*******,现住长沙县妇幼保健院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谦伙同皮X、李X霞、王X在长沙县XX大厦b座6楼XX麻将馆01号包厢内,利用麻将牌进行最低赌注160元起的“长沙麻将”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谦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 检查笔录、现场查禁赌博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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