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268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牙舟镇场坝村大河*******,现住牙舟镇场坝村大河*******。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田X在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XX号逗X电竞网咖85-87号机三人包厢内,乘受害人曾XX睡觉之际将其放在包厢桌子上的一台粉色iPhone15(128G)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田X即逃离现场并以7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至长沙市开福区建湘路XX号X立修商行。2025年7月23日,田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转账记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