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1206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5时许,涟源市杨市镇七甲村村民肖X军因其小孩肖X科中考被涟水中学录取。肖X军与娄底楚怡学校联系好后发现档案已转涟水学校,到涟水学校申请退档遭拒。后发现娄底楚怡学校招录指标已满,便打电话给涟水中学校长周X奇,威胁要进行报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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