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1962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6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黎X贪图小便宜,窜至长沙市雨花区XX苑旁边马路,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黄X放置在车内的一个电风扇和一个手机支架,随后逃离现场。2025年7月23日上午11时许,民警在XX小区门口将黎X抓获,黎X对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内查获被盗赃物,予以扣押。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