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治)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现住湖南省衡南县三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因2024年7月11日在衡南县××镇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交警中队处罚,后未缴纳罚款导致驾驶证被锁定一事心生不满。周×于2025年7月17日在微博上@衡南交警,扬言要带刀血洗交警队。7月23日12时许,周×在主动到××派出所后,对自己所做一事不知悔改,反而挑衅民警扬言血洗交警队你又能拿我怎样。后民警李××对周×上手铐进行控制,周×在被上手铐后踢了民警李××大腿根部一脚,李××被踢后无明显外伤。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二、受害人的陈述;三、证人证言;四、微博截图等书证;五、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