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400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乔口*******,现住长沙市望城区乔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下午,在长沙市开福区XX街道XX一民房,违法人员谭X经“三哥”(未到案)介绍,在明知该场所内有人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仍为该赌博场所提供看门服务。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谭X当次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谭×的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