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725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达浒*******,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达浒*******。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违法行为人宋XX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00292010627416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违法行为人宋XX在汨罗市大众南路的建设银行柜台将转入该建设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6000元进行了取现并转交给他人,违法行为人宋XX从中非法获利1600元。经查,转入宋XX银行卡内的16000元系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受理立案侦查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受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宋XX的陈述与申辩;2.关联的电信诈骗案件;3.微信聊天记录;4.银行流水;5.蝙蝠app聊天记录;6.视频监控;7.到案经过;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陆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陆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