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塔山*******,现住常宁市塔山瑶族乡*******。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某某未经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未获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也未领取工商执照,在2025年01月至7月之间,将充满燃气的燃气罐放置在衡阳市蒸湘区xxx社区附近的自己车里并用于售卖,与居住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某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吴某某的证词,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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