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1063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资福*******,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资福*******。
  现查明: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刘**在宁乡市资福镇×××村×××组的家中通过手机微信下注并结算的方式,从喻春阳处购买地下六合彩金额共计87175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喻春阳的讯问笔录,刘**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