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495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杨林*******,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7时许,为图财,违法行为人朱XX在长沙市高新区雷锋社区XX二期地下车库采用剪线后联系货拉拉司机拖货的方式盗窃XX物业公司的除湿机一台。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除湿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50元。2025年07月23日,违法行为人朱XX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物品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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