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沩)决字[2025]第106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煤炭*******。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谢**为获取利益,为明知上线要其银行卡过账的流水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下,在宁乡市玉潭街道××××××××酒店内,将自己名下交通银行卡(××××××××××××××)交给徐凯旋、刘勋进行跑分,其中青阳县被害人×××被诈骗的2万元转入谢**的交通银行卡内,因该银行账户冻结,徐凯旋、刘勋、谢**在去银行取现时未能成功。2025年7月23日,谢**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以及徐凯旋、刘勋、谢**等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谢**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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