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辰)决字[2025]第021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现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
  现查明:2025年05月05日,违法行为人胡XX在辰溪县辰阳镇军屯村先喊了刘XX一句“牛队长”,刘XX遂回了胡XX一句“神经病”,胡XX随后与刘XX互相拉扯对方衣服,后双方被人劝开,胡XX因被刘XX回了一句“神经病”感到气愤,便到公屋内拿起一根木棍对刘XX的小腿部位进行击打。经鉴定,刘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