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不决字[2025]第0099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现查明2023年7月22日23时30分许,马*在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亚朵X酒店7楼洗衣房内,在未穿内衣裤,全身仅穿一件酒店浴袍的情况下分开双腿坐在高凳上裸露下体等候洗衣,被同样前来洗衣的旅客田小曼发现后报警。
以上事实有马*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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