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370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华王*******,现住湖南省安仁县华王*******。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0时许,王XX驾驶其电动车从安仁县XXXX小区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该县七一西路时,发现城关加油站非机动车停车位上停放着一辆已上锁的蓝色自行车。王XX随即产生非法占有意图,随后实施盗窃行为:将该蓝色自行车搬至自己的电动车后座,后驾驶电动车沿七一路经新大桥,将被盗车辆运至XXXX小区5栋2单元电梯口旁藏匿。报案人无法提供该车辆的品牌等相关信息,仅称该车系八九年前购买,具体时间已记不清,购车收据等凭证亦已遗失,当时购入价为3000元。经自行车售卖行业专业人员评估,结合当前市场折价率及折旧率,该车辆估值在500元至800元之间。违法行为人王XX对其实施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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