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新城*******。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违法行为人颜XX分别向上线支付人民币700元、1300元,购买了6瓶笑气,所购笑气被违法行为人颜XX和违法行为人李XX分别于2025年7月22日2时和下午1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XX小区XX房内一起吸食。2025年7月2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颜XX、李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支付宝购买笑气记录;扣押的笑气瓶;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