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安)决字[2025]第049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聂市*******,现住湖南省临湘市聂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凌晨1时,李X、汤X和袁X在临湘市F1KTV汤X的休息室,李X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袁X500元,一个小时后袁X拿了两个带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给李X,袁X先在休息室吸食了三四分钟带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将剩下的电子烟给了汤X,汤X与李X随后在F1KTV其中一个没有开灯的包间吸食完。两个依托咪酯是袁X以250元一个的单价出售给李X。一个小时后,2025年7月16日凌晨3时,汤X找李*借了1000元联系陈X购买了依托咪酯烟弹,40分钟后陈X开车将依托咪酯烟弹送到李X临湘中心小区楼下全又佳便利店附近,汤X和陈X先在陈行车内吸食依托咪酯,后汤X回到李X车内与李X一起吸食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1、李X陈述与申辩;2、袁X、陈X询问笔录;3、毛发鉴定结果;等证据证实。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