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犯罪嫌疑人贺××(已刑事拘留)通过“飞机”软件与其上线(身份不详,待查)取得联系,贺××明知其上线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伙同犯罪嫌疑人贺××(已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贺×为上线提供手机SIM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贺××通过微信联系中介找人办理电话卡,后由违法行为人贺×开车送贺××前往卡主处收购电话卡,收购到电话卡后贺××再通过飞机联系上线,将收购的电话卡卖给上线,上线安排人使用这些电话卡和作案手机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商贸城周边通过手机端口软件“杨桃”架设手机连接端口,为诈骗分子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电信诈骗提供通讯连接服务。截止至案发,犯罪嫌疑人贺××团伙累计收购电话卡60余张转卖给了上线,上线累计结算给贺××团伙8000多“USDT”报酬,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违法行为人贺×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贺×的陈述;同案贺××、贺××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扣押文书;转账记录;“飞机”软件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