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云湖*******。
现查明:一、2025年7月7日22时许,卢×和汤×、袁×三个人在卢×车(湘FJ7×××)内吸食卢×所购买的依托咪酯烟弹,当晚三人共吸食2个烟弹;
二、2025年7月中旬晚上21时许,卢×在临湘××售楼部附近,出资700元从卢××处购买2个烟弹后,在卢××车内吸食依托咪酯烟弹,当晚卢×在自己车(湘FJ7062)上,伙同汤×一同吸食依托咪酯烟弹,当晚卢×、汤×二人共吸食2个烟弹;
三、2025年7月14日凌晨,卢×和汤×二人各出毒资700元找陈×购买依托咪酯烟弹,在岳阳××市场附近,卢×和汤×拿到各自2个烟弹后,在陈×的车上卢×和汤×将烟弹放进烟杆中进行吸食;当天凌晨回到临湘后,卢×将自己的车停在在临湘华××酒店附近后,和汤×在车内继续吸食购买的毒品,当天二人共吸食4个烟弹。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卢×的陈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书,3、微信流水,4、尿检报告;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3年9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3年1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湘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16年10月27日,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7月14日,因吸食毒品案,被临湘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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