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556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思蒙*******,现住溆浦县思蒙镇仁里*******。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0时许,舒X军在溆浦县XX镇XXX村河边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同年7月23日13时许,舒X军在溆浦县城南XXXX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舒X军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
  以上事实有舒X军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冰毒阳性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舒**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